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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妇女刑期太低?为何职场歧视生育期女性?代表委员有话说

时间:2022-03-09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一直以来,如何对待妇女,如何保障妇女权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尺度。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3月5日上午,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作政府工作报告讲到这一句时,现场立刻爆发出热烈掌声。这是对社会关切的呼应。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围绕拐卖妇女儿童的相关的议案提案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此同时,还有更多的代表委员在围绕更广泛的妇女权益递交议案提案。

  在两会这样一个共商国是的时刻,一个个议案提案,其实就标注了一个国家妇女权益发展的刻度。除了反拐卖,妇女权益还有哪些问题值得深入关注?职场女性面临哪些亟待解决的公平性?今年两会,红星新闻推出两会特别专题栏目《两会请回答》。

  3月8日是妇女节,本期聚焦“妇女权益保障”,从反拐卖、反就业歧视到保障妇女生育权益等,红星新闻对话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等多位代表委员。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期太低?

  多位代表委员建议提高法定刑

  在红星新闻记者联系的代表委员中,他们几乎都谈到了拐卖的妇女儿童所涉及的不同犯罪主体的刑罚的修改。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建议》。她表示,“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男尊女卑观念的根深蒂固,以及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导致拐卖人口现象一直不能根除。”她建议,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提高刑期,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让反拐达成切实效果。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

  黄绮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目前刑法第241条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应当和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一致,可以判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为收买和拐卖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对向罪,是共同犯罪,必须同罪同罚。同时,提高第242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解救罪”的刑罚,对首要分子给予5年以上的判罚,如此才能威慑聚众阻挠解救的人,让这些人去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她还提出,对拐卖人口犯罪中存在绑架、强奸、非法监禁及故意伤害等罪行的,必须依据第241条第4款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目前司法实务中有数罪并罚的判例,但刑期也普遍不高,因此依法大幅提升刑罚打击力度是当务之急、有效之策。

  同时她还建议,通过立法确定强制报告制度,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涉嫌拐卖人口以及拘禁、伤害被拐人员等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报后应立即立案查处。如果有发现但不报告,要承担法律后果。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同样提出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肖胜方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通过数据检索,分析近10年来全国司法实践中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现状,发现“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一直高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案件,且二者数据差距悬殊。在近10年来的裁判案例数据中,相较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司法实践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科以刑罚的数量并不多,“收买”行为的刑罚打击面较小。因“收买方”未能受到严厉打击,“需求市场”持续存在,方才使得“拐卖方”常常走在犯罪的道路上。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

  肖胜方认为,现行法律更为注重打击“拐卖方”,而忽视了对“收买方”的惩治。他表示,从我国现行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状及法定刑来看,现行立法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施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法定刑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可见,现行立法对于“收买”行为是否要被严惩,仍保留着较为保守的态度。但不可否定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同样都侵害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两个罪名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一样的,并不存在孰轻孰重之分。在讨论“拐卖”和“收买”犯罪行为处罚时,立法的大前提应当建立在每个人都拥有不被奴役的权利基础之上。而今立法上重“拐卖”、轻“收买”的刑罚规定,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买卖市场需求不断”之风。

  他提交关于修改刑法,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罪名、罪状表述以及提高其相应法定刑的议案,建议参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相应提高收买罪的刑期,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谢文敏则认为:“由于受害人强烈反抗、逃跑,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往往伴随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虐待等行为。”虽然刑法也规定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犯有其他罪名的,按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但是这类犯罪取证困难,追责并不容易。因此,谢文敏建议,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加以提高,最高可判处死刑,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

  如何更好保障女性生育权益?

  生育保险覆盖灵活就业人员,增加男性陪产假

  除了反拐卖,围绕女性生育及相关生育保险、产假、陪产假等权益,也是代表委员关注的重点。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孙伟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她的两会建议是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立法,将生育保险覆盖至所有用人单位,将灵活就业群体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同时争取覆盖所有生育主体,做到应保尽保。对于领养新生儿的父母,也应当平等享受产假、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产假,孙伟建议,将产假时间从目前的98天延长到至少18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对于非正规就业妇女、城镇和农村未就业妇女等,除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之外,也应给付一定数额的生育津贴或者生育补助金。参考国际社会关于父亲育儿假制度的经验,研究探索延长配偶护理假为至少三个月,未休的配偶护理假不可转移给女方。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孙伟▲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孙伟

  同样,谢文敏也围绕这一方面提出了建议。她表示,全面“三孩”政策放开以后,对妇女和家庭产生了重大影响,家庭生育意愿依然不高。究其原因,女性平衡家庭与工作、生育与职业发展冲突的支持政策仍然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生育支持力度,完善生育补贴制度。她建议,地方社会保障体系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按月发放生育补贴,健全现行社保已经涵盖的生育津贴外,还应另行增设生育补贴制度。大力推行男性陪产假。

  事实上,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许多省市在地方人大会议上都修改了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将原本法定98天产假根据当地实情和生育一胎、二胎、三胎的不同情况,给予30天到60天的延长。重庆和青海,则分别可以达到178、188天。如陕西,陕西,女性生育三孩后可以享受总计350天的假期。同时,一些地区的育儿假和男性陪产假也开始增加。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产假延长产生成本,以及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负担应该由谁来承担。有人提出,单纯延长产假可能会带来新的女性就业歧视。

  对于产假和陪产假的成本,孙伟建议,配偶护理假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以减轻就业性别歧视,推进平等就业,进一步体现男女共担家庭责任的导向。为有3岁以下幼儿的父母提供每年一段时间的育儿假,休假期间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谢文敏表示,对于男性陪产假工资完全由企业负担也不合理,可以由国家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相应支出,也可以通过税收减免或者退税给予企业一定支持。

  对于陪产假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岗位空缺,谢文敏表示,可以将男性的陪产假限定期限,以灵活的方式休完。比如,男性在孩子一岁到三岁三年间,每年可以有15天陪产假,陪产假可以不固定在一个月内休完,就可以让男性兼顾工作和家庭。

  离婚后的女性权益如何保障?

  照顾家庭承担较多义务,离婚补偿应有体现

  今年全国两会,正值《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去年年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草案提出,“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前,《民法典》第1088条也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但在实践中,黄绮发现,“司法实务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仍然比较谨慎保守。判决支持补偿请求权的案件数量不多,金额也不高,目前看裁决支持的补偿金额高的也就五万元,低的才数千元。”

  黄绮指出,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以及男女两性固有的生理差异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女性更容易成为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家务劳动价值究竟如何评价,事关妇女权益保障。在传统观念中,家人做家务被视为对家庭成员的爱与具体的情感表现。家务劳动的价值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认为家人做家务天经地义。在夫妻共有财产制之下,家务劳动的价值往往被认为体现在夫妻共有财产中,认为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通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即可得到补偿,无需另行评估计算。所以,法官在处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时十分慎重,多采取析产时酌情照顾的方式,数额一般不高。

  她建议,应该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夫妻之间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查询对方财产成为可能。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审判的指导意见,明确判决情况下离婚经济补偿应考虑的因素、如何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数额、比例,离婚经济补偿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等,以在全国司法实务中统一法律适用。“希望有了指导意见,明晰计算方式,法官才能更有依据进行判决”。

  女性就业权益如何更好保障?

  应保障女性职场晋升通道通畅

  《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指出,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在招录 (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也应遵照这些规定。

  黄绮和谢文敏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都谈到了,保障女性就业不受歧视的同时,还应该保障女性职场的晋升通道通畅。

  “在现实中一些女性因为生育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她原本在单位取得的较高的级别和良好的晋升通道都可能在返回岗位以后被阻断。应该围绕女性晋升通道通畅,制定一个长效机制,让劳动部门来进行指导。”谢文敏这样说。

  曾有调查显示,生育是用人单位不愿雇用女性的首要原因。有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孕产期用工成本增加,在招聘时“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有些单位甚至不愿意招聘已婚已育、可能生育两孩、三孩的求职妇女。有些单位在妇女怀孕、生育时,减少其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限制其职业发展;也有单位在女性怀孕时,通过各种方式迫使怀孕女性辞职。此外,对于部分因生育中断工作时间较长的妇女,其职业培训需求得不到满足,返回劳动力市场时难以再就业。

  黄绮告诉记者,她也关注到许多企业对女性平等就业的保障已经有很大改善,女员工在企业已经达到了一定比例,但是对生育期女性歧视仍然存在。黄绮表示,“现在在政府部门对女性担任关键岗位有相应规定,但是对企业还难以进行相应考核。这主要还是需要依赖社会对于女性的观念的转变。”

  因此,黄绮提出,应继续加大培养和选任女性干部的力度,增加关键岗位上女性的比例,这将有助于扭转全社会的性别观念。

  这一问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中也得到了回应。草案提出,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其推荐意见。

  同时,对于企业招聘录用女员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 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对此,谢文敏表示,希望得到修改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够尽快实施,这将是对妇女权益的最好保障。

  如何杜绝性骚扰?

  尽快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查询平台

  修改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扩充了妇女人格权益的内容,将对婚姻关系中一些妇女权益的保护延伸到了恋爱、同居关系中。对用人单位在预防制止性骚扰方面也提出了要求。对女性人身的保护之外,还提出了禁止迷信和精神控制残害妇女。

  从现实看,除了暴力伤害女性。非暴力化手段更为隐蔽的精神控制,成为近年来残害女性身心健康的新特点。对此,黄绮表示,精神控制对妇女的残害,其实存在于男女关系中双方地位不平等上,除了加强制度的保护,还应该改变观念上的认识,应该认识到女性不是男性的附属,这也依赖于社会观念的转变。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禁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优势地位或者照护职责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其发生性关系”进行了重申。

  对此,黄绮在今年两会提出了应该尽快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查询平台的建议。黄绮表示,面对幼儿园及中小学内性侵事件多发的现象,如何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学习成长环境,教职员工入职品行查询确实非常必要和紧迫,尤其针对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查询。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 

  黄绮发现,规定发布一年多了,但全国层面尚未建立可供查询的共享平台。学校作为应当查询的责任人却苦于找不到查询的平台,只能要求入职人员主动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有些性侵违法行为未必构成犯罪行为,比如有些猥亵妇女行为可能只进行了行政处罚等,犯罪记录上就没有登记了。因此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不等于没有性侵违法行为。

  她建议,教育部尽快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查询。公安部主动对接教育部的统一查询平台,共享与提供被查询人性侵违法犯罪相关的信息,为各教育相关的单位提供录用教职员工时查询拟聘人员性侵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与可操作性。教育行政单位应在得到被查询人授权情况下进行查询,并对查询的个人信息无论最终是否录用都要加以用途限制,以防导致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侵权情形发生。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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